|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英文译名:JiangSu Service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简称:JSSI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致力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现代服务业理论研究的相关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致力于推进联合会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合作,密切与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关心维护联合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江苏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 “两个率先”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栖霞区天马路9号4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授权参与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服务业品(名)牌评比及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组织开展服务业发展中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服务行业、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并为其决策提供参考; (三)推动服务业各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相应自律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综合素质,维护自身利益,促进服务业各行业、企业的协调发展; (四)协助联合会各成员单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服务业专业培训、大型活动和学术研讨,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世界各国服务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往来,组织联合会成员单位参加境外会议会展、招商推介和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国内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往来,组织开展信息交换、业务考察、经验交流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七)建立联合会网站,及时收集、发布和更新境内外服务业发展信息、资讯、经验和成果,编辑发行会刊、发展报告、年鉴、研究资料等出版物,为各成员单位提供相关资讯服务; (八)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服务行业、企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研究,承接相关服务企业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经营管理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会承担的评估论证、考核评比、统计调查、计划规划等相关工作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依法获得法人地位的服务业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法人;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应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理事单位应为服务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或个人;  (二)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自愿加入本会;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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