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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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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工信局:

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省软件名园建设,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15号)文件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125

 

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规范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形成全省软件园区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创新发展布局,促进江苏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15号),参照《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借鉴中国软件名园建设标准,结合江苏软件产业发展基础与特色,在全省范围内创建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拥有一定影响力的软件企业、具有较强辐射带动性和品牌影响力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以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突出特色、应用牵引、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本地区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园区或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软件园区开展江苏省软件名园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结合江苏省实际,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江苏省软件名园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江苏省软件名园评估、授予、提升、管理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应当重点发展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等关键软件,协同发展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前瞻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6G软件、量子信息软件、卫星互联网软件等前沿技术软件发展。

第七条 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等的软件园区,优先创建江苏省软件名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江苏省内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等具有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基础的各类园区,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度较高,业务收入规模、增速比较优势明显,具有一定产业特色,拥有若干知名软件企业和产品,对城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应用支撑能力。

第九条 组织与保障机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政策支持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有明确的软件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符合国家及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

(二)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园区申请和创建软件名园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三)园区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门政策,执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 产业基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成投用的载体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并在当地有突出的软件产业集聚效应。

(二)园区软件业务收入形成了一定规模,且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省专精特新软件企业等企业数,以及软件名品、软件名牌等位居全省前列。

第十一条 高端人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企业拥有一批高端技术、管理和标准化人才数量,且近两年保持逐年增长。

(二)高端技术人才包括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重大人才项目,或获得关键软件领域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参与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等软件研发人才。

(三)高端管理人才包括曾受聘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奖项或荣誉,现所在企业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企业培育计划,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高端标准化人才包括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组织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组织或参与标准化试点示范,个人取得有关标准化方面资质,获得市级及以上标准化工作方面荣誉,所在企业在标准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等企业首席标准官(企业标准总监)。

第十二条 创新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规上软件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增速,以及软件专利及著作权数增速不低于全省软件园区平均水平。

(二)园区建有省级以上软件领域协同攻关和体验推广中心、行业软件应用创新中心、软件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已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具有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关键软件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数据要素及算力服务、投融资服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展览展示、商务交流以及生活配套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十四条 软件园区经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上报文件;

(二)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表;

(三)江苏省软件名园绩效表;

(四)江苏省软件名园建设方案;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查的软件园区,列入当年度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重点培育其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第四章 发展提升

第十六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完善软件产业创新生态,形成全省软件园区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创新发展格局。

第十七条 鼓励江苏省软件名园所属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组织江苏省软件名园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八条 设区市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跟踪本地区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情况,加强日常督导和管理,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江苏省软件名园集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政策落实、试点示范、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与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年度绩效评估流程按照第三章要求开展,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达标的园区从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中移除。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江苏省软件名园创建的软件园区,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列入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未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任何软件园区不得使用江苏省软件名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江苏省软件名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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