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图解-关于高新区《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全力打造新龙国际商务区、高新科创园、创意产业基地等服务业核心载体,加快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和集聚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做优服务业核心载体 1.新龙国际商务区 核心载体范围:龙江路以东、长江路以西、嫩江路以南、沪蓉高速以北。 重点产业集聚导向:总部办公、科创研发。 2.高新科创园 核心载体范围:汉江路以南、珠江路以北、衡山路以东、科四路以西。 重点产业集聚导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数据)。 3.创意产业基地 核心载体范围:创意产业基地(A、B、C、D、E、F楼区)。 重点产业集聚导向: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为主要发展特征的新经济。 三年内,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以上园区每年各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各自重点产业集聚发展或平台建设。 二、做强服务业重点业态 重点支持科技服务、四新经济、总部经济、新金融、商务服务、会展经济、楼宇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做强服务业重点业态。 1.对新引进的“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经认定,按三年内设备仪器实际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研发型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技术性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研发型企业,技术性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按照“设备+软件”投资额的20%,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4.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发展。新引进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按照“设备+软件”投资额的20%,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5.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融合经济发展。新引进的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按照研发费用的10%,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6.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的IP经济发展。新引进的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按照IP收入的10%,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7.经认定,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8.对年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销售型企业总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结算额10亿元以上的销售型企业总部,销售结算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在高新区注册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按形成高新区贡献80%标准,给予奖励。 10.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11.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高新区内注册子公司、合资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按形成高新区贡献80%标准,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12.对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高新区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展览项目,对承办方按50%比例给予场馆场租费用奖励,每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三年内,入驻率(企业入驻楼宇的总面积占该楼宇纯商务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率(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高新区注册家数占已入驻该楼宇的企业总家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纳税率(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高新区实际纳税的企业家数占已入驻该楼宇的注册企业家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且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4.经认定的商务楼宇,实际入驻企业年入库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市场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推进服务业创新示范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域示范区、集聚区、园区,分别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新认定的江苏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常州市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不重复奖励)、服务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认定的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列入当年度区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参照工业重点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售部分除外)。 2.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操作细则和政策兑现工作。常州综合港务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养老服务创新示范区参照本政策意见原则,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4.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所有营业收入、入库税收基数以2018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 5.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投资协议)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6.对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7.凡是兑现“新引进”、“新认定”、“首次达到”条款的单位,必须在政策兑现当年度满足要求,逾期追诉无效。“新引进”指从高新区外引进落户。 8.本政策意见由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6〕23号)文件废止。
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7月1日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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