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会简介 政策法规 服务内容 新闻中心 产业聚焦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项目申报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财政局、经发局,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科发局:
为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以2018年为基数,以后视财力状况逐年增长。各辖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原则。即突出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选择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重点鼓励技术、品牌、模式等创新,项目选择程序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资金申报指南,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市发改委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辖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审核项目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总体验收工作等。
辖区财政部门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资料审查等;负责按照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验收等。
第三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向包括: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互联网平台项目,现代服务业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服务业品牌创新项目,以及其他市政府明确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对上年度服务业绩效考核进入前三名的辖区和考核得分居前列的服务业集聚区,在引导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政策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服务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二)投资补助。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集聚区公共服务项目、互联网平台项目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等给予投资补助。
(三)政策奖励。对服务业品牌创新等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对当年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五章 扶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布局要求。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性和支撑性。
(三)有助于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具有较大的地方税收贡献。
(四)项目已实施或上年度竣工且运行良好的项目,平台类项目已经建成运营。
(五)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区财政已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方式
(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之前,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服务业发展工作计划,编制当年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三)各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查看,主要考察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项目实施进展。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和现场查看无误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和评审,重点针对项目的产业层次、示范带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进展情况(成熟度)等进行综合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政策奖励类项目不需评审)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发改委将拟扶持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人才项目审核及管理按照市“金山英才”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之前,下达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市属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凡项目建设中发展重大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由辖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调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服务业办)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各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和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等,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改部门(服务业办)、财政部门。各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和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按照《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由市财政局责成各辖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0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天马路9号4幢 座机:025-83310170 手机:18951088227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苏ICP备20023122号-1  南京网站建设